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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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章程

(经第八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The Chinese Association of Science of Science and S&T Policy Research)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我国从事科学学、科技政策和科技管理研究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组织本学科广大科技工作者,促进本学科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本学科知识的普及和成果的推广,促进本学科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科水平;
  2. 普及本学科知识,推广本学科成果;开展继续教育、技术培训和青少年科技活动;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3. 依照有关规定,编译出版学术书刊和科普读物;
  4. 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发展同国外有关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友好交往;
  5.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科学论证,提出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专题研究、咨询服务和人员培训等任务;
  6. 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7. 发现并举荐人才;
  8. 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包括:荣誉会员、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外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 荣誉会员:担任两届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年满70周岁,对研究会事业发展,或在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领域做出重要贡献,经研究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5. 普通会员:学科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以上水平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或自学成才具有同等学历,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学位者;热心和积极支持研究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及企业界等各界人士;
  6. 学生会员:高等院校本科三年级以上的学生,本学科相关专业在读研究生;
  7. 外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八)  单位会员:与研究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研究会有关活动,支持研究会工作、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
  5. 优惠获得本会有关刊物和学术资料;
  6. 单位会员可要求本会优先提供咨询服务或优先承接本会的咨询项目;
  7. 单位会员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继续教育、咨询和培训等活动;
  8.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 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3.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推动本会工作;
  5. 按期缴纳会费;
  6.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 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1.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2. 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4. 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5. 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中国科协拨款;
  • 会费;
  • 捐赠;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21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