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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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经2021年11月16日第八届第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 号)和《中国科协关于全国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科协函学字〔2014〕36 号)以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分支机构的服务、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所属的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第三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

第四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均须冠以“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申报和设置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设置由挂靠单位提出申请,经研究会秘书处审查并协调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可以筹建小组名义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筹建期一年,一年期满后,经理事会审议并考核其工作绩效,最终决定批准事宜。

第六条 分支机构挂靠单位同时应作为研究会团体会员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独立法人单位授权的下属直属单位,在国内本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具有公认的科研实力,能够联系国内外研究机构开展研究及项目合作,拥有至少一位本学科、本领域公认的学科带头人;对所挂靠的分支机构能给予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及经费上的支持与保障,同时能够对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和要求。

(一) 新发展研究会注册会员不低于 100 人,由 5 名以上常务理事或 12 名以上理事联名发起;

(二) 有规范的名称;

(三) 有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 有明确的挂靠单位,并提供办公人员、办公地点和经费支持;

(五)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领域具有代表性,可以是与机构性质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

第八条 分支机构应设立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3-5 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或其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分支机构工作,重大问题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分支机构内设秘书一名负责日常工作,并负责联系研究会秘书处工作。

(一)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应是该学术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热心分支机构的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能力;

(二) 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本会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

(三)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人选由研究会理事长提名,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 分支机构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报理事会通过。

第九条 分支机构每届任期 5 年。分支机构应按照本会的规定按时换届。原则上正、副主任委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职能与任务

第十条 本会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本会章程,围绕本会的中心工作和所赋予的职能、任务开展活动。本会分支机构的职能与任务是:

(一) 围绕本领域的热点、焦点,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交流、科普及其他相关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活动,每两年需在学会年会上独立承办一次分会场。

(二) 反映本专业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诉求和建议。

(三) 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条件和办法发展会员,每年不少于 30名。

(四) 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中心工作,出席本会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有关活动。按要求完成本会交予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分支机构变更与撤销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及撤销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方可生效。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本会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五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由本会与分支机构挂靠单位对其实行双重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其他机构。

第十三条 在本会领导下,分支机构享有在研究会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自主开展学术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的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本会和挂靠单位的监督。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须根据本专业领域特点及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分支机构工作条例,上报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本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按年度上报本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开展的活动等有关情况,接受本会年度检查。年度检查不合格者,应提出整改方案,并按方案整改。连续三年不合格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取消该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于每年 12 月 10 日前向本会办公室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及拟举办的学术活动计划须在每年 11 月 30 日前报学会办公室,经本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必要时本会派人参与。如因特殊情况需举办计划外的学术活动,须提前二个月报本会办公室审批。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组织的学术活动,应在活动结束后的 15 日内,将活动总结及会议资料等报送本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按要求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应提前向本会办公室请假,并派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经本会办公室审核,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工作经费自行解决。分支机构经费来源包括:挂靠单位的支持,提供有偿服务的收入,有关单位的赞助等。

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独立核算。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须由独立法人方能从事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外单位签署带有经济责任的相关协议。确实需要时,应以挂靠单位名义签署,并由挂靠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建立自己的网站或网页并与学会网站链接。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或违法、违规开展活动,损害本会声誉的,本会视情节轻重,采取提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换主要负责人等方式和措施进行纠正,直至停止其活动或撤销该分支机构。对于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相关条文解释权归研究会秘书处。